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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
第六条 决议事项:
(1)普通决议:公司章程对一般决议方式采普通决议,即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2)轻度特别决议:有关公司重大行为,采特别决议,诸如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缔结变更或终止出租全部营业,让与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向者,发行新股分派股息,董事竞业之许可,转投资,变更章程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之。
(3)重度特别决议:公司解散或合并,公司债之发行等需有应有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