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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导演聘用合同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乙方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乙方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乙方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乙方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乙方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着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电影(电视剧)的着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