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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二、 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 业主大会的召集:
(1)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a. 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 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发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的士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筹委会候选人名单街头住宅区内公告
d. 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筹委会,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 第一届筹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 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