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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