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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