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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间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具体要求: 。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居间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居间人应当就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 ,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 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