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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封面)
一、本样式供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件通用。
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
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