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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用)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检查时使用。
二、“在场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一栏,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被检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
三、“见证人或者被邀到场人”一栏,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