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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 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