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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现金、支票和收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本所的现金、票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所应加强现金、支票及收据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支票及收据的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本所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必须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四、本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人挪用。
五、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本所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