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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