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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知未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时使用。
二、讯问开始和结束时应由犯罪嫌疑人填写时间并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人次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传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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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知未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时使用。
二、讯问开始和结束时应由犯罪嫌疑人填写时间并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人次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传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