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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到场时使用。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多名法定代理人时,按顺序通知一人即可。在法定代理人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的情况下,文书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应填写该代表个人的姓名,不应填写该机关、团体的名称。如果该机关、团体没有固定代表的,可在文书上写为“××机关(团体)的代表”。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