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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入党积极分子进取自律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取自律,并对他们加强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党支部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并限期予以改正:
1、参加党校培训态度不端正,考核成绩不及格;
2、提交思想汇报不及时主动,或思想汇报内容空乏、不切实际,或缺少组织指定完成的专题汇报;
3、参加“双学”小组活动和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4、吸烟、酗酒、旷课、违章用电、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
5、专业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位居班级二分之一以后;
6、承担社会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7、参加班级集体活动、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不积极;
8、同学中出现违纪现象,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而未加制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