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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或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村账乡代理”记账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